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3民初459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领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1栋1单元5层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78057242W。
法定代表人:孙运动,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领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所欠的劳务费77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领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运动因工作相识,在2017年多次在被告承建的装修工程中干木工活儿。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及时结清工程款。2017年3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程款确认单,尚欠工程款7725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工程验收情况表、工程费用确认单、结算单”,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年底至2017年3月份,原告在此期间按照被告指示在财富中心的两栋写字楼内施工,约定工资按日结算,工作内容为室内装修、吊棚、包消防管、做墙面造型等,期间原告又被指派到泰山小区一处住宅、金爵万象一处住宅内做木工活儿。根据原告举示的结算单显示,三处工程总款项为23025元,剩余未结算款项为7725元。该结算单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并由***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工程费用确认单及工程验收情况表中均有***的签字确认,且显示的工程内容与结算单中的一致。完成工作后,被告未将剩余部分工资支付给原告,故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原告举示的由被告出具的验收表及结算单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原告依约完成了装修工作,被告应依约给付剩余工程款项7725元。故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领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7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