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源石化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源石化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343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4885X。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公里群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750157858。
法定代表人:王伶玉。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8元,减半收取6229元,由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佃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