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867号之二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238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0.71元,减半收取计957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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