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867号之二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238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晓通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0.71元,减半收取计957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