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7执异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横县横州镇宝华西路198号御江西街B栋二层205号房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205号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在执行中查封、拍卖该房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以205号房已出售给案外人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该房,这是对执行标的归属所提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明确了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本案中,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提出该执行异议属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本院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根据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8月24日反馈的《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载明,横县横州镇宝华西路198号御江西街B栋二层205号房(以下简称205号房)的产权人为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作出(2020)桂0127执1727号之一执行裁定、(2020)桂0127执1727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拍卖205号房。
驳回广西鑫宸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岱洲 审判员  陆云洪 审判员  冯永兵
书记员  韦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