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31号7幢401号底层车库。
经营者:***,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再审申请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因与被申请人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