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以下简称沸蓝管线)、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与沸蓝管线签订的是独立委托施工协议书,协议对于工程地点、合同造价、工期等均未确定,且内容显失公平,不能作为责任分担依据。***与死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作为沸蓝管线的工程代理人出现在施工现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沸蓝管线承担。2.沸蓝管线与死者家属协商的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国家法定标准计算得出的,判决应根据案件实际、处理情况以及对应过错来认定。对赔偿数额应在重新认定后平均分担。法院判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相应法律依据。3.华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沸蓝管线,沸蓝管线招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专业电工操作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4.本案代理人在同时代理沸蓝管线与***的情况下形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华数公司提交意见称,华数公司交给沸蓝管线承包的只是个人劳务,工程所需线缆等专用材料均由华数公司提供。2015年7月14日住建部取消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行政审批文件。***以华数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沸蓝管线没有资质,依然将工程分包给沸蓝管线施工,要求华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华数公司请求驳回***对其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向沸蓝管线承接案涉工程,经人联系雇佣***等人进行布线施工,事实清楚。***在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经海盐县武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沸蓝管线已向***近亲属支付经济赔偿和补偿款共145万元。沸蓝管线基于其与华数公司、***间的工程施工关系,有权向华数公司、***进行追偿。***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施工资质而招用***,应对***死亡赔偿承担相应责任。二审确定由***承担699322元赔偿款,其余750678元由华数公司与沸蓝管线各半承担,该实体处理结果已经对各方责任予以体现和考虑,并无不当。至于***提出代理人同时代理沸蓝管线与***等申请理由,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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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江宇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