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629号
再审申请人***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迈公司)和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龙迈公司与名特公司对完工和新增的工程量存有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书生效判决不予采用,而采用颜镇孟签字《明细表》是否合适。(二)名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餐厅、浴池、卫生间瓷片工程为土建工程施工,其主张该项工程龙迈公司未进行施工是不是事实,请进一步查明。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王春娥 审判员  李百福
书记员  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