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长晶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三路9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座19楼E-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27XT。
法定代表人:杨国江。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申请执行人深圳长晶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7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238768.5元及利息(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40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预重整期间,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已通过了重整方案,深圳长晶半导体有限公司已按照重整方案收到全部货款,现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民终17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01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