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默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 KIU MACHINE FACTOR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负责人:**,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因案涉债权已经获得全额偿付,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查,该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4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 倩
书  记  员   杨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