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106、107、108房。法定代表人:朱**银,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鹏、陈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4F。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被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莲花池一巷3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的土地及房产,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州的土地及房产,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21)粤03破申3号、(2021)粤03破申18号、(2020)粤03破申827号受理上述破产重整申请,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公司破产管理人也分别来函要求解除查封措施及中止执行。故以上轮候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处理,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赵卓丰
审判员 江锦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耿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