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4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5D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4635L。
法定代表人:吴秋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昭,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
法定代表人:王磊。
上诉人深圳*****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赫美科技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拟与被上诉人***沟通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赫美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蓓华
审判员  彭建钦
审判员  蔡雪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