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4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M6BXC。
法定代表人:刘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王璐,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37楼3701-3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2030。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15层18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4487317G。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申请执行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3555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
经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请求,作出(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后,依法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房产、股票等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磊持有的深圳市首赫美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59.4%股权、深圳赫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70%股权、深圳首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80%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名下在0176713481证券账户内的XX股票979391股;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62XX01账户,期限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6日,冻结时账户内存款余额为1005.99元;扣划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款项70373.76元;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账户内存款2632.77元。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查,本院已依法受理对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就本案债权向该案进行申报,受偿情况尚不明确。
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案款共计73006.53元,本院依法扣除本案执行费995.1元上交国库,其余款项72011.4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肖伟光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马      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兴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