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3807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联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泰安市泰山联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泰山联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市泰山联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联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