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

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90号

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1449312L。

法定代表人:许广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五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13465015。

法定代表人:孟世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恒达公司)与被告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顺恒达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顺恒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