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90号
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1449312L。
法定代表人:许广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五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13465015。
法定代表人:孟世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恒达公司)与被告安平县中泰钢板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顺恒达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顺恒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北京顺恒达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