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259号
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保定亿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杜各庄村。
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亿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