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2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航,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已获得当事人利益冲突豁免)。
被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福建旗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UKTP8L。
法定代表人:翁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杰,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九鲤中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379H。
法定代表人:黄剑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聪,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已获得当事人利益冲突豁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杰,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已获得当事人利益冲突豁免)。
原告***与被告***、福建旗帜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对***、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福建旗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余凌涵
人民陪审员 林建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郑晓琳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