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6141号之二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193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640812425。
法定代表人:吴涵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姚玮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征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UAED72。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