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建欣电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3769号
原告: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光荣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欣电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建欣电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天伯乐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