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806号
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487J。
法定代表人刘万国。
委托代理人胡振华,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银钧,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甘家湖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702592808600T。
法定代表人狄永红。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日  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柯建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