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806号
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487J。
法定代表人刘万国。
委托代理人胡振华,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银钧,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甘家湖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702592808600T。
法定代表人狄永红。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日 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柯建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