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精忠报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忠报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91000028488。
法定代表人:岳景平,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精忠报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与河南精忠报国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0元,减半收取11595元,由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跃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