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33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万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静福路**优信商务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汤洪。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设计费769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英德市的多套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英德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处置,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并向英德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3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伟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