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7335号之二 本院于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对原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紫荆昌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4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五页判项第一条“利息以988510.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补正为:“利息以988510.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审判员 田  静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