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异109号
案外人:***,男,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是***儿子。
申请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三号楼10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汤洪。
本院在执行(2018)粤1802民初626号申请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许思安于2018年8月2日对本院查封海泰公司位于英德市维多利广场一栋1301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解除对英德市维多利广场一栋1301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原房屋地址为英德市百花路6号农机局大院内西第二栋402房,套内面积为76.2平方米,于2009年11月在英德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督办下与海泰公司签定了同意其征收本人房屋并在建成英德维多利广场商住楼后回迁的合同,并于2009年11月迁出。在2012年英德维多利广场商住楼建成后由英德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及公证处人员到场监督下,在英德市老干活动中心进行回迁户按签署合同的房型要求抽签。本人现场抽到英德维多利广场一栋1301房,于同年12月份签署收楼确认书进行收楼,并按开发商要求一次性付清除回迁房面积外超出面积16.39平方米的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共计15914元。2014年7月23日向英德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由开发商为案外人办理房产证。经多次向开发商催促,均答复分批办理中或资金周转问题暂无法交纳房屋契税,故无法办理房产证。在多次追讨无果后开发商立下承诺书,承诺一年内进行办理,但至今才得知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房屋。
申请人城建公司称,涉案房产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应为海泰公司,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院查明,关于(2018)粤1802民初626号申请人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城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粤1802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海泰公司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以东、富强东路以南维多利广场1幢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01××55),于2018年6月27日向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涉案房屋。
另查明,***为乙方,海泰公司为甲方,双方于2009年11月3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拆迁房屋坐落英德市富强东路百花路农机大院,建筑面积83.42平方米;乙方选择A类的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约98.81平方米,回迁房屋的栋号及楼层分配原则按安置回迁房同类型面积统一抽签分配,抽签的楼层为回迁安置楼的第五层至顶层。2012年7月28日,经抽签确定回迁房为英德市维多利广场1号楼1301房。2009年11月21日,***将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由海泰公司予以拆迁。2012年12月22日,***向海泰公司缴交回迁房差价款15914元,同年12月28日,***接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地址为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以东、富强东路以南维多利广场1幢1301号。
本院认为,对于***主张涉案房屋属于海泰公司补偿的回迁房,并提供了其与海泰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回迁房屋确认书、收楼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非***的原因所致,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涉案房屋的异议,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英德市维多利广场1幢1301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