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1财保38号
申请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37×××24的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9500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玉明
书记员  张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