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821民初1441号
原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亿美”或“原告”)诉被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华智”或“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新、于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华、阮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修武县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PPP项目转让协议书》之后,原告依照协议履行了股权转让等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给付给原告转让费用。但在转让费的构成中关于2500000元部分的问题,双方约定为由修武亿美项目公司支付,所以原告在本案中诉求被告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根据协议约定另行处理。 被告辩称项目转让费是根据工程量的10%进行计算并应当根据工程量核减后的具体数额来确定转让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按照项目转让协议第三条,政府没有按照期限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7031500元,原告没有积极履行向修武县政府相关部门催要,所以支付转让费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转让协议第三条规定应当综合全面理解,即在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上政府应当支付缺口补助费用7031500元也确定的前提条件下,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政府(违约)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同时延长被告给付给原告的转让费的时间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一、原告辩称因被告施工没有完成政府才没有支付缺口补助费用70315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应当给付缺口补助费用7031500元而不支付;二、被告方控股的修武亿美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工程量变更协议,修武县政府部门是否还应当支付缺口补助费用及其数额是多少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三、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政府部门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缺口补助费时由原告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催要。所以,被告辩称支付转让费条件未成就不能成立。被告称双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原告已知道项目核减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故意隐瞒遗漏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9年4月24日,项目核减的变更协议是被告方掌控的修武亿美项目公司于2020年4月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时间相差约一年。被告称原告提前一年知道核减而没有告知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2019年4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前知道政府部门将核减项目工程量;且不能证明2020年4月核减工程量与原告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的辩称和反诉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诉求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洛阳亿美中标了修武县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PPP项目,并针对项目成立了修武亿美项目公司。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修武县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PPP项目转让协议书》,并于2019年6月20日又签订该项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一、转让股权内容和转让费用金额:“1、甲方(本案原告)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8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被告母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用公司”),并由甲方(本案原告)同中新公用公司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合同。2、甲乙方(本案原被告)就上述PPP项目转发让费用计人民币12500000元,其中由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本案原告)人民币2500000元(以银行电汇方式),由乙方(本案被告)和其执行施工单位以银行电汇方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等按本协议第二条执行)”。二、协议转让费用构成和支付方式,内容为:“1、双方确定,本协议所涉项目转让费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2500000元,项目公司应付甲方(本案原告)费用2500000元,乙方(本案被告)或其指定施工单位支付甲方费用10000000元,乙方(本案被告)对支付甲方(本案原告)费用12000000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6月4日,委托审计部门对协议中的2500000相关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原告应收款金额为554907.86元。之后,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将修武亿美项目公司的80%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的母公司中新公用公司。中新公用公司控股后于2019年10月12日任命其员工侍杰为修武亿美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份,修武亿美项目公司与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对项目工程量进行了变更。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支付给原告项目转让费5500000元。
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项目转让费45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项目转让费迟延履行违约金,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每元一分计算、从2020年1月起计算到被告付款之日止。 以上两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3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2660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49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本案反诉费15400元,由被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鑫
书记员 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