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民终3641号
上诉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一、根据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起诉书所载明事实和理由,可确定双方因履行《关于修武县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ppp项目转让协议书》而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将该合同履行问题认定为股权转让争议,但确定争议为股权转让争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在判决中予以阐述。第二、针对《关于修武县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ppp项目转让协议书》的履行争议,一审法院未予审查该合同效力。第三、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条件是否成就。因双方在项目转让协议中约定内容有:“在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PPP项目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650万元……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的应收费用200万元,由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具体施工单位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开始,按每月30万元的金额向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直至该费用全部付清为止……如确因政府部门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相关款项(根据协议时间约定,该费用指政府2019年12月31日前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703.15万元),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法律决定所造成迟延,则向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相应迟延,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确认该703.15万元政府未支付,故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生效时间直接影响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而一审法院对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生效时间均未查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进忠审判员王石柱审判员张前进
法官助理董翠果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