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021号
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4楼505、506单元。
法定代理人:黄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