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5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艺恒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8580XL,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沛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FAKT2P,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4楼505、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莲莲,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艺恒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91执5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