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执3190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14396635,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4191494R,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费823926.8元。案件受理费120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076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2.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1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保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3.于2018年8月16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土地、房产的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凤凰公寓不动产在本院(2017)苏1281执恢842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置;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无处置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凤凰公寓不动产在本院(2017)苏1281执恢842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置且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无处置权;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