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4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江,南充市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象鼻街一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22194Q。
法定代表人:车玲玲。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瑜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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