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943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琳,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本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C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6MA5UMCCR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琳,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22194Q。
法定代表人:车召艺。
第三人:黄景兰,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本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景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亚   超
审 判 员     唐 意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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