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和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730号
原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
法定代表人:车召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仕文,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四川省和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梅花乡打土村塔普组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和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吉俄 子哈
人民陪审员 地拉 切子
人民陪审员 马海约呷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