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130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1749622194Q。
负责人:车召艺。
被告:王时刚,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时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负担。
审判长  朱锡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