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49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华,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象鼻街一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22194Q。
法定代表人:车召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