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本彩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8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芳平,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重庆本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C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6MA5UMCCR3Q。
法定代表人:吴芳平。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22194Q。
法定代表人:车召艺。
第三人:黄景兰,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吴芳平、重庆本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景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