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交易中心4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436L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三排一幢5单元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96976105D。
法定代表人:喻刚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3722.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申请人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完成给付义务,申请人西藏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103执100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次央
书记员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