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27执3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
被执行人: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两河口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邹烨。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7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即成都市融**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空石林财富中心”项目有在建楼房,该处楼房已停建并抵押,暂不宜处置,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封和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严锦蓉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