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27民初373号
原告:成都市融**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
被告: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
法定代表人:邹烨。
原告成都市融**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融**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国林
审 判 员  张天均
人民陪审员  胡文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