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佳兴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5252号
原告: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佳兴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兴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兴蓉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佳兴蓉商贸公司已向原告融盛智能科技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融盛智能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融盛智能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成都市融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