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1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四号A座二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股权回购款100000***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183.13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70000元,本院收取了执行费1418.01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2334号,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当日冻结金额为0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尾号为0096号,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当日冻结金额为0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尾号为4121号,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当日冻结金额为0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尾号为4163号,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当日冻结金额为20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尾号为1139号,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当日冻结金额为0元;因上述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暂不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到庭申报财产,称其现已经停止经营,并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