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1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群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四号A座二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3959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8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80000元及以4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802.76元并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主动履行,***已于2022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用于履行本案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反馈有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进行执行开庭,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无力清偿债务。
四、本院已于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对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