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90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四号A座二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262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000元及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36.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约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无力清偿债务。 四、本院已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