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四号A座二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3271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6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回投资款47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诉讼费8292.86元。因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163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121的广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334的南海农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139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本院扣划了尾号为4163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得款267123.97元。因其它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对外有部分债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前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座××室调查,该地址现由佛山市启辰托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营,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本院该地址一直由佛山市启辰托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与被执行人无关联,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地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得款267123.97元,退本案执行费7074.39元,余款260049.58元,上述余款已退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60049.58元。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 ??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