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8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28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