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8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28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