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财保50号
解除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锐,主任。
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董事长。
解除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黑11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09×××60),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解除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09×××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