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1181执1395号
***、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999.51元(含迟延履行利息9265.53元、申请执行费4733.98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87300元,余款被我院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扣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