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797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安市庆华区盛惠银座九号楼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052876522T。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晓峰与被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晓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23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安市支行账户(账号:23001736050050××××××)、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支行(账号:08828001040××××××)内存款23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710.00元,申请人华晓峰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刘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吉慧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