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执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凯旋翰林府12栋商业1-01号;21栋商业2-01号房产进行了评估。但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争议较大,拟暂缓拍卖,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8执9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李 小 兵
审判员 郑 眉
书记员 胡 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