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明珠玖隆9-2-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1108T。
法定代表人:胡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贸易广场豪德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146484592。
法定代表人:程德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德学,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肖宏,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胡有珍,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原区贸易广场豪德星城××××共计60套房产,并于2021年7月6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现申请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8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