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雅绅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大桥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0263-2。
法定代表人:康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雅绅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23748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绅(吉安)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6839-9。
法定代表人:林欣。
被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明珠玖隆9-2-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937011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雅绅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